风险警示:出口退税"关系通路"的终结
——以2026年上海税干内外勾结案为切入

郑平进 | 税务律师 | 2026年8月6日

摘要:202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件:某区税务局干部张某某与出口退税骗税团伙内外勾结,违规为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并收受财物,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折射出一个长期存在于企业税务实践中的"潜规则"——出了问题先"找关系"。然而,在金税四期全面上线、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持续深化的当下,"关系通路"正在被系统性切断。本文以张某某案为切入,结合近期深圳、天津等地出口退税典型案例,梳理出口退税骗税的法律红线,分析智慧税务如何使"神秘力量"失灵,并提出企业合规转型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 出口退税智慧税务税干违纪骗取出口退税罪税务合规金税四期

一、引言:一个"双开"案背后的信号

2026年8月,中国税务报披露了一则不同寻常的消息——上海市某区税务局干部张某某,因与出口退税骗税团伙内外勾结,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即"双开"),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外,还有多名税务干部因违规接受宴请、旅游、娱乐活动安排受到处理处分。

这一案件之所以值得关注,不在于个案本身——税务系统反腐并非新鲜事。真正值得深思的,是它揭示了两个正在发生且不可逆转的深层变化:

第一,税务系统内部的"微权"也已被纳入严密监管。通报明确指出,案件暴露出"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制度治权实效不足""层层失察失管中,权力和影响力成为对价"。这标志着税务系统的内部治理正在从"查处大案"向"管住微权"延伸。

第二,出口退税这一高度专业化、门槛极高的领域,正在成为稽查风暴的中心。2026年4月,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披露:两年来全国检查出口骗税企业4850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246亿元。深圳案追缴5342万、天津案追缴1149万——一个个数字背后,是出口退税领域前所未有的高压态势。

在这两股力量合流之下,企业过去惯用的"找关系、通路子"策略,正在从"有时管用"加速滑向不仅是无效的,更是致命的

二、"找关系"的历史惯性:一个必须正视的现实

坦率地说,"出了税务问题先找人"并非个别企业的选择。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它甚至是某些行业心照不宣的"常规操作"。

这种思维有其历史根源。早期的税收征管以"人治"为主导,税务专管员制度下,征管活动高度依赖个人判断,自由裁量空间大。在企业端,"搞定一个人就搞定了问题"的认知由此产生,并作为某种"经验"代际相传。

然而,这种思维的致命缺陷在于:它混淆了"个案处理"与"系统漏洞"。过去个别案例中的"运作成功",本质上是特定时空条件下信息不对称和监管缺位的偶然结果,而企业却将其误读为可复制的"方法论"。

张某某案恰恰印证了这一点。从案情看,张某某系基层税务干部(货物和劳务税科,正是出口退税审核的关键岗位),其"权力"并不大——恰恰是这种"微权"的滥用,被通报定性为"蝇贪蚁腐"。这说明两个问题:其一,"微权"也能造成"巨额税款损失"(通报原文);其二,正是这种看似不起眼的"微权",在层层失察中被默许、被利用、被放大。

对企业而言,把命运押在一个基层干部的"帮忙"上,本身就是最大的风险——且不说这种"帮忙"本身就是违法,即便暂时"过关",在金税四期的全程留痕之下,每一笔违规操作的痕迹都已被记录在案,随时可以被追溯。

三、智慧税务:如何让"神秘力量"失灵

张某某案的查处并非孤立事件。它之所以能够被精准发现,背后是三个层面的系统性变革。

(一)一案双查:纪检与稽查的联动机制

通报中有一个关键词——"一案双查"。这是税务系统近年推行的重要制度:在查处企业涉税违法案件的同时,同步倒查税务人员的履职情况和廉洁情况。张某某案正是"对某企业虚开骗税案提前介入实施一案双查"后查出的。

一案双查的逻辑很简单:企业骗税不像小偷小摸,金额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涉及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的复杂伪造——如果税务人员认真审核,不可能完全"查不出"。因此,每一起重大骗税案的背后,必然存在税务人员的失职乃至共谋。一案双查,就是把"查企业"和"查自己人"捆绑进行,掐断了"内外勾结"的操作空间。

(二)金税四期:全程留痕、不可篡改

如果说一案双查解决的是"人"的问题,那金税四期解决的就是"数据"的问题。

在传统的单机版征管系统中,税务人员的操作记录分散、不完整、可修改。但在金税四期云架构下,每一笔退税审批、每一次发票稽核、每一次风险推送,均在系统中有完整的时间戳和操作轨迹记录。更关键的是,这些数据跨部门共享——发票信息与海关报关单比对、资金流水与结汇数据交叉、企业申报与社保人数对应——任何一个环节的"人为干预",都会在关联数据的矛盾中暴露无遗。

深圳某案的查办过程就是典型案例。该团伙通过复杂的"资金借道"手法,让资金在外省原料企业与本地出口企业之间循环,刻意制造"无回流假象"。但在金税四期的跨区域数据穿透下,检查人员通过追踪资金流向的完整链路,发现了"外省原料企业舍近求远采购又绕回本省出口"的逻辑悖论,继而锁定团伙全貌。

(三)八部门联合:从"单打独斗"到"兵团作战"

202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等八部门联合召开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核心目标之一就是"加力构建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全链条、一体化打击机制"。

这意味着,过去可能存在的"行政处理了事、不进入刑事程序"的缓冲地带,正在被压缩。税务认定→公安介入→检察起诉→法院判决的衔接周期大幅缩短,企业试图在某个环节"找人斡旋"的空间越来越小。

四、出口退税骗税的法律红线

在"关系失灵"的背景下,认识法律红线本身,比认识任何"关系"都重要。

(一)行政层面:追缴、罚款、停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这是一个三层递进的法律后果:追缴(退税款全部吐出来)→罚款(1-5倍)→停权(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仅行政层面,就足以让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刑事层面:骗税罪的量刑梯度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规定的量刑标准:

骗取税款金额量刑档次法定刑
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数额巨大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
5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从近期案例的量刑情况看:天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深圳案相关责任人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被提起公诉;福州案追缴退税款并处罚款合计逾1233万元。实践中,一旦骗税金额超过50万元,即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刑点,其严厉程度可见一斑。

(三)典型违法手法识别

结合近期案例,骗取出口退税的常见手法可归纳为以下四种,企业在经营中应高度警惕:

手法操作模式风险信号
买单配票 企业无真实货物出口,通过支付手续费从报关行、货代公司购买真实出口货物信息作为"单"(报关单),再匹配从虚开企业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票"(进项发票),虚构完整出口业务链条申报退税。深圳三案联动的水果出口案、福州汇鑫百年案,均属此种手法。 出口企业无实际经营场所;上游供应商"开业即开票、开完即注销";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高度重合。
低值高报 将有真实出口的货物以远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格报关,从而多退税款。天津"道具出口"案中,生姜、大蒜提取物的报关单价竟然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零售价——这种违背基本商业逻辑的价格畸高,是典型的稽查突破口。 出口单价显著偏离行业/市场平均水平;报关品名与进项发票品名不匹配。
循环出口 将同一批货物反复报关出口,或利用"到港弃货"制造出口假象,配合地下钱庄虚假结汇,使资金形成表面"闭环"。天津案中233单到港弃货、占比高达73%的反常现象,就是被这一线索牵出的。 出口货物到港弃货比例异常偏高;出口目的地频繁变更;收汇资金来源不明。
票货分离 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便利,虚构农产品采购→生产加工→出口的完整链条。由于农产品发票的开具门槛较低,此类手法在木制品、食品、纺织等农产品出口行业尤为多发。 出口企业的上游供应商集中在外省农产品产区;追溯源头发现无真实农户交易。
以上四种手法的共同特征:均涉及"虚构"——虚构交易、虚构价格、虚构货物、虚构身份。在金税四期跨部门数据联通的条件下,任何一点"虚构"都可能在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的交叉比对中暴露。企业对号入座自查,比寄望于"关系"遮掩,是更可靠的生存策略。

五、合规转型:从"找关系"到"建体系"

当"关系"不再是可选项,企业的出路在哪里?答案是:用制度替代关系,用系统替代人情。

(一)出口退税合规的三个核心维度

出口退税合规的核心在于"三真":货真、票真、汇真。

维度合规要求重点风险提示
货真 出口货物真实存在、真实出口、真实到达境外。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货物采购、存储、运输、报关档案,确保每一单出口都有可追溯的物流轨迹。 货代公司、报关行的选择应当审慎,避免因第三方违规而"被牵连"。
票真 进项发票对应的交易真实发生。重点审查上游供应商的资质和产能匹配性。 以2026年典型案件为例,一个注册资本仅50万元的原料企业,为出口企业开具数千万元专票,显然超出其产能范围——这是最容易被系统识别的高危信号。
汇真 收汇资金的来源合法、路径清晰。确保外汇收入来自真实的境外买方。 避免与地下钱庄有任何资金往来。当前外汇管理局与税务系统的数据已实现实时共享,资金异常几乎无法隐藏。

(二)合规体系搭建三步法

步骤事项具体操作
第一步 风险评估 聘请专业税务律师,对企业现有的出口退税业务进行全流程梳理,重点排查:供应商资质审查是否到位、出口报关与实际货物是否对应、收汇资金是否存在异常回流、备案单证是否齐全规范。
第二步 制度重构 建立出口退税内控管理体系,包括供应商准入审查制度、出口货物的全流程追踪制度、出口退税申报的逐级审核制度、以及异常情况的即时报告制度。关键原则:让制度替代"熟人信任",用流程锁死"操作空间"。
第三步 文化转型 从企业负责人到财务人员,形成"合规是最低成本的经营策略"的共识。"找关系"不仅是法律风险,在现阶段更已成为商业风险——一旦被税务系统标注为高风险纳税人,不仅退税受阻,还将引发银行授信收紧、合作伙伴审慎评估、上市/融资受阻等一系列连锁反应。

六、结语

过去,不少企业主信奉一条"铁律":在中国做生意,三分靠能力,七分靠关系。在税收领域,这套逻辑曾被表述为"税务局里有熟人,查账都不怕"。

张某某案告诉我们,这套逻辑的保质期已过。

金税四期之下,每一张发票、每一笔结汇、每一次退税申请都有数据痕迹,权力寻租的痕迹同样可追溯。八部门联合打击之下,从行政处理到刑事追诉的闭环正在形成,中间环节不再有"缓冲带"。一案双查之下,内部人员不敢接、不愿接、接了也兜不住的信号已经明确传达到税务系统的每一个角落。

对企业的启示只有一句话:过去,你或许可以通过"找对人"暂时"过关";现在,你必须通过"做对事"才能"过关"——而且不是一时的过关,而是持续的、经得起任何稽查的合规。

"神秘力量"失效之日,正是合规价值回归之时。
作者简介
郑平进,税务律师,执业于深圳。主要执业领域:税务合规、资产/财产交易专项税务规划、税收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常年税务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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