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的离岸信托被"穿透"了
先看"离岸信托"这个定义有多宽。公告第一条: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以及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涵盖信托、基金会、特定目的公司等各类架构。而"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指不以信托名义设立、但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安排。
两类人、两个环节,都要交税:
居民个人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装入时就产生纳税义务。公告第三条: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税。就算财产只是从个人名下转进信托、没有变现、没收到现金,也一样要交税。
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分配,每年都交。公告第四条: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其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收益先留在信托里不分配,等以后再说"这条路,走不通了。
二、90天缓冲期——窗口正在关闭
公告第十七条给出了一个过渡期安排: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税,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
三、反规避的几道"补丁"
公告把常见的规避手法一一堵上了:
视同分配(第十二条)。非居民个人装入的离岸信托,如果拿信托财产给居民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代付费用、通过第三方转移财产等,视为向有关联的居民个人分配收益,照章纳税。想借信托"间接接济"境内个人,也算分配。
多人装入(第九条)。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装入同一信托的,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非居民的身份帮不了忙。
境外实体穿透(第十三条)。空壳公司、导管公司等不具备实质经营的组织,都会被穿透。上一纳税年度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所得占利润总额50%以上、或雇员人数、注册地址、财务核算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的,都算"境外实体"。
四、实务建议:主动合规
第一,尽快梳理现有离岸信托架构。判断是否落在征税范围,2023年1月1日后装入财产的,要在90天内完成历史税款申报缴纳。
第二,评估信托架构的合规成本。公告实施后,每年都要就存续期间收益申报纳税,这是长期成本,不是一次性的事。
第三,警惕"身份转换"的税务陷阱。拿外国身份不等于安全,第十一条已经把这条路堵上——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照样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第四,别试图规避申报。公告第十五条明确,个人不能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证明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可按合理方法调整——自由裁量空间很大。